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神**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汇建筑公司)诉被告无锡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神汇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神**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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