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为855元,由原告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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