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俊**程有限公司与无锡**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俊**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司)与被告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俊**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明星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俊汇公司申请撤回对明星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俊**司撤回对明星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52元,减半收取19326元,由俊**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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