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限公司与中城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市**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公司)与被告中城福润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无**公司曾承建中**公司总承包的西漳地铁工程中的污水管道工程,工程款为21636050元。2013年8月30日,无**公司与中**公司等共同签署支付明细表,确认中**公司应向无**公司支付工程款15334181元。2013年12月28日,无锡地**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委会)及中**公司与无**公司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除西**委会代为支付的部分外,中**公司应于2014年1月27日前向无**公司支付工程款4082100元。但中**公司未能依约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中**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4082100元及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中城福润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西**委会与中**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西**委会为发包人,中**公司、江苏神**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为承包人。由中**公司、江**公司承建无锡地铁西漳站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工程。2012年12月28日,无**公司与中**公司、江**公司签订《市政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中**公司、江**公司将承建的无锡地铁西漳站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污水管道工程分包给无**公司施工,工程款为21375953.16元。后无**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2013年8月28日,建业恒**有限公司对无**公司完成的污水管网工程进行审核后出具了苏*安审2013(516)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核定工程款为21636050元。2013年8月30日,中**公司、江**公司与无**公司签署《中城福润、神龙海洋与污水班组支付明细表》,确认应付无**公司工程款为15334181元。2013年12月28日,无**公司与中**公司、西**委会签订了《关于无锡地铁西漳站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工程污水管网项目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西**委会受委托代为支付无**公司污水施工班组工程款11252081元,中**公司支付无**公司污水施工班组工程款4082100元。中**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前向无**公司支付工程款300万元,余款于2014年1月27日之前付清。但中**公司未能按约付款。

诉讼中,无**公司表示对委托西**委会支付的工程款11252081元另行主张。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市政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支付明细表、污水管网项目工程款支付协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供证据,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应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无**公司与中**公司等签订的《市政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认定有效。中**公司未能按约向无**公司支付工程款4082100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公司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中城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无锡市**限公司工程款4082100元及利息(以40821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57元,减半收取19728.5元,由中**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公司预付,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无**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中支行,账号:11×××05)。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