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神**限公司诉被告无锡鑫成**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神**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江苏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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