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撤回对被告徐州毅博卫生**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邱**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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