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徐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徐州京**有限公司与睢宁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金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限公司与浙江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限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建新与常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睢宁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江苏文**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徐州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睢**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