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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徐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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