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新诉被告常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建新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1元,由原告钱建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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