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虞**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苏州虞**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但原告未能及时缴纳。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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