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虞**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虞**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苏州虞**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但原告未能及时缴纳。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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