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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诉无锡市东**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锡滨民诉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华**司向原审法院诉称:其在2009年至2014年间与东**司签订了多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建了东**司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钢结构工程,包括2009年10月河北**限公司工程、2011年4月桂林康**限公司工程、2011年5月山东**限公司工程、2013年5月和2014年2月湖州永**份有限公司工程、2012年12月四川**有限公司工程。上述工程合计工程欠款10584009元,东**司均以项目正在对账、结算等为由未予支付。请求判令东**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584009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客体为工程,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当事人协议选择了工程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亦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本案所涉诸份合同均为东**司总承包合同项下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分包合同,有特定的技术和资质要求,有明确的结算方式和验收标准,且分属不同工程项目,具有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特点,但各工程所在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对华**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华**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华**司与东**司签订的多份钢结构施工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各工程项目所在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华**司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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