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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8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阴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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