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建一**有限公司与江阴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二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阴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北**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利**司价值24115433.24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北**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建一局二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利**司银行存款24115433.2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二、查封中建一局二建公司所有的房产(房屋坐落北京**族大学西路**号院*号楼-*层,权证编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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