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以被告同意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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