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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王*与王*、徐州汉韵环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王*、徐州汉韵环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睢宁县司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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