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王*、徐州汉韵环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睢宁县司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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