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连云**程有限公司、昆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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