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中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中**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40元,减半收取204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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