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陈**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徐**、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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