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独任审判。审理中,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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