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独任审判。审理中,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