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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限公司与昆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振华**限公司诉被告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振华**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振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28元,减半收取7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314元,由原告振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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