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取龙与被告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华先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以传票的形式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上午9时30分到花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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