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三**限公司与昆山市大**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昆山**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中昊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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