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江**限公司、昆山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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