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德胜、刘**与被告江**限公司、第三人昆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德胜、刘**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成德胜、刘**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为362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820元,两项合计5445元,由原告成德胜、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