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昆山市千灯纸箱厂、汤**、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44元,减半收取842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722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