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东**有限公司诉被告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由审判长杨**、人民陪审员盛**、徐**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29元,由原告苏州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