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耿德纳米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16元,减半收取1735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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