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省冶金建**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昆山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省**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84元,减半收取14392元,由原告贵州**山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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