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昆山**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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