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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新昆太烟道配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新昆太烟道配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任审判,并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曦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昆山新昆太烟道配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9月8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江苏**集团排气烟道、逆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包公工、包料、包工期、保质量的方式为被告中大简界工程的烟气道工程进行施工,并对合同价款、付款方式、保修等条款进行了一系列约定。原告在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后,被告于2012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中大简界工程玻镁板烟、气道结算单一份,最终确认原告拖欠工程的总价为812620元,而被告四次付款共计720000元,仍欠原告工程款92620元。另因工程中的人为损坏,原告为被告进行了维修和更换,工程量由被告现场施工员签字确认,并为被告做了中大未来城的样板房,总费用6765元。以上款项被告迟迟未支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烟、气道工程款92620元,人为损坏维修、更换费用6765元,合计993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江**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8日,原告昆山新昆太烟道配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签订《江苏**集团排气烟道、止逆阀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作为总包方将各规格的玻镁板组装防火排烟气道及管道封护井分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合同总价约70万元左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实结算,付款方式:第一,按楼号(且完成量超过1500m)安装完毕后支付总价的70%,第二,经验收合格后支付结算总价的20%,第三,余额10%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付清;被告每次支付前需收到等额合法的工程款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交货地点、方式及费用为原告负责送到被告指定地点堆放并负责安装;工期按工程实际进度同步,按实际安装层数的米数计算,最终按实结算,结算价款须在原、被告双方确认结算总价后支付,结算未完成,被告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工程保修期为半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如出现由原告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时,原告接到被告通知24小时内及时为被告无偿返修,如原告拒绝或无力保修时,被告可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在原告剩余的材料款中扣除,不足部分被告有权要求追加。被告公司杨**代表被告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公章。2012年12月22日,被告公司杨**签字确认《中大简·界工程玻镁板烟、气道结算单》一份,确认工程款总计812620元,并在该结算单上加盖“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中大简·界项目部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原告按约履行了上述施工合同。2014年1月14日,贾**在上述结算单上承诺:“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已满六个月,同意支付余款”,并加盖“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中大简·界项目部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

另查明,被告江苏中**限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原告昆山新昆太烟道配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具体如下:2011年11月24日支付120000元,2012年1月20日支付200000元,2012年4月10日支付150000元,2013年1月4日支付250000元,共计720000元。

再查明,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无本案排气烟道之安装资质。

上述事实有江苏**集团排气烟道、止逆阀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中大简·界工程玻镁板烟、气道结算单一份、进账单四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承包人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分包人,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但原告已按合同履行完毕且竣工验收通过,其可按该分包合同约定要求合同相对方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总额,被告公司杨**在结算但中认可工程价款为81262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付清全部工程款,现原告已按合同履行完毕且被告确认竣工验收合格已满六个月,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之主张予以支持,剩余工程款应计算为92620元(812620元-720000元u003d9262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维修、更换费用6765元,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新昆太烟道配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620元(履行方式: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昆山市**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行营业部,账号:32×××60)。

二、驳回原告昆山新昆太烟道配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负担78元,被告负担106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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