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同**有限公司与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同**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昆山**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山同**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昆山**有限公司均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同**有限公司以本诉达成和解为理由申请向法院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反诉原告昆山**有限公司以反诉需要进一步举证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理由申请向法院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同**有限公司撤回对本诉的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昆山**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昆山同**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反诉原告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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