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公司诉被告吴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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