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荣**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荣**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蓝**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蓝**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荣**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蓝**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42元,减半收取为767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71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