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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恒龙与江苏中**限公司、太仓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别恒*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太仓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别恒*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别恒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别恒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85元减半收取为40942.5元,由原告别恒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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