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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志**有限公司与南通**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民初字第0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志**司上诉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为如皋市,应由如**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后立案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仅是如**民法院,不存在移送问题。况且,志**司曾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遭拒绝立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如**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汉**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志**司与汉**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已在2014年由上海**民法院立案受理。按照现行规定,虽本案应由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但因其与上海**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应移送上海**民法院合并审理,以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民法院处理,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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