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有限公司与常州**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凯**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对已查封的该公司名下30套商品房中的17套予以解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凯**司以案涉17套房产已解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凯**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常州**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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