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南通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南通启**限公司、南通法**有限公司均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