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何建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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