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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南通建**限公司、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民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建**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建**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建**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南通建**限公司已预交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上诉人南通建**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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