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李**,原审被告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开商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通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南通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