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倪*与被告黄**、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倪*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倪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55元,减半收取25827.5元,由原告倪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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