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与黄**、江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与被告黄**、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倪*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倪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55元,减半收取25827.5元,由原告倪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