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市**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市**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市**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通市**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上诉人南**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