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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蒋**、南通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市**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市**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市**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通市**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上诉人南**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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