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原告倪建诉被告黄**、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黄**、江苏**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被告黄**、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黄**、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黄**、江苏**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