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2)启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梅**,被上诉人中**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12)启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本院退还南通**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