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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徐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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