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