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城建**限公司与连云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城建**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连云港**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城建**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97456.4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2737456.43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日;以326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因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城建**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城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连云港**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300万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连民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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