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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与被上诉人**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4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顾**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向本院申请缓减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4月2日通知顾**同意其缓交本案诉讼费用至二审判决之前。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予以催缴,但顾**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二审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顾**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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