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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江苏**限公司、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原审被告刘*、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江苏**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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