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国**限公司与被告柯**、被告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国**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国**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44元,减半收取15622元,由原告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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