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与黄**、江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与被告黄**、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月7日,原告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00元,减半收取28800元,由原告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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