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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东海**水务站、东海县水务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单*成与被告东海县驼峰乡水务站、东**务局、徐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月14日,原告单*成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工程款壹万元”。2015年1月15日,原告单*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香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对被告东海县驼峰乡水务站、东**务局、徐州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成撤回对被告东海县驼峰乡水务站、东**务局、徐州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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